量刑意见四年,法院缘何判缓刑?

量刑意见四年,法院缘何判缓刑?

邸俊茹 2024-12-29 未命名 605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上讯问笔录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量刑意见四年,法院缘何判缓刑?

第二:涉案起诉书认定如下事实不能成立。

1、起诉书指控涉案“某某康养”团队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不能成立。

依据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补充侦查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的通知》可以看出:“某某康养”团队不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被告人程某等也不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成员。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等加入多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不能成立。

结合卷宗材料(证据卷3第145页)程某供述:2018年12月份她参加了华夏某某集团,当时她在直属第六总公司任督察总监,2019年初她就退出来了,这个团队说的是落地之后按不同级别领工资,她就花了21元买了一张全网通5000元充值卡,最终大家都没有领到工资,她也退出了。

以上属于被告人程某的供述,本案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华夏某某集团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也没有证据证明程某属于华夏某某集团成员。

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某、魏某、刘某、荀某、陈某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队,同样不能成立。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程某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虚假仍加入团队,积极参与传达指令、向其管理的群宣传徽章、手机贴项目、信息统计等活动,使被害人基于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处分了财物,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此认定程某构成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不能成立。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具有非法传销和伪造国家公文特征,本案华夏康养团队没有采取非法传销的手段,没有伪造国家公文的要件。

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程某等人曾多次向李某催要公司及项目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李某以正在审批或者其他理由一直推脱,这就排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事实。程某本人并没有参与传达指令、向其管理的群宣传徽章、手机贴项目、信息统计等活动。购买徽章及手机贴膜是自愿购买行为,并且手机贴膜是手机必备的,仅凭一个手机贴膜及徽章收费29元,程某等人并没有收取占用一分钱,她自己也购买3套是被害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占有为目的,更不存在使被害人基于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处分了财物。试问:在大街上一个手机贴膜要价一百甚至二百元,为何不构成犯罪?本案的徽章和手机贴膜已制作完成待发快递给购买者。已扣押证据没有附卷。

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沟通。被告人程某的量刑从实刑变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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